浙江音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严格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及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建议。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工作组,负责师德失范案件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接受申诉等工作,由学院分管师德师风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师德失范行为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在公开场合、各类媒体与网络平台上,散布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内容。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

3.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

5.在校园范围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不接受分配的正常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任务,或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课堂上不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课后收取酬金辅导学生的,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创作表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学术道德方面

1.在科研创作、项目申报、评奖评优和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不端行为。

2.违规使用学院、学科及科研经费,利用科研学术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和成果等。

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歧视、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

(五)廉洁自律方面

1.在招生、招聘、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

3.利用学校琴房、场馆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盈利;向学生推销乐器、图书、参考资料等获取收益;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演出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等谋求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4.散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充当招生中介,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院名、院徽、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邮箱(信箱)向所在部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举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举报材料应写明本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各单位接到有关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其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后,报分管院领导,经批准后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涉及教师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督导组或研究生处协助核查;涉及学术研究、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研处(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助核查;涉及辅导员、学生工作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协助核查。党员、中层干部和履行公权力的人员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认定工作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期间听取包括涉事教师在内的各相关人员的事实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认定工作组查证结束后,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涉事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涉事教师所在系(部)和本人,同时抄送人事处,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所在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六)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七)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复核申请。申请复核时应提交前期调查中未提交的新事实、理由和证据。教师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的执行。

第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当事各方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严格保密原则,未经允许,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学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将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同时,学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组织人事措施给予行政处理:

1.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撤销其获得的有关奖励、荣誉或资格;

3.三年内停止职务或其他各类晋级;

4.调离现工作岗位、停止现工作职务。

第八条 有师德失范行为教师如有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如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条 学院将师德“一票否决制”纳入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学院中层干部考核体系。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说明,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取消系(部)当年部门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编外聘用教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经认定后,直接解除聘用关系,永不聘用。

第十二条 相关行为上级部门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